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本报记者 周滔
成都律师李举中以9.78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广州本田思迪小轿车。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他却犯了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扣除消费税后应缴纳车辆购置税8359元。
律师搬“条例” 凭啥多收?
2006年12月26日,李举中以9.78万元的特价,在四川三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思迪HG7150A小汽车。
“按照《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9.78万元的购车款,扣除17%消费税后的车辆计税价格为8.359万元。因此,我应该缴纳车辆购置税为8359元。”李举中告诉记者,但当他去成都市国税局缴车辆购置税时,工作人员却收取了他9300元。李举中要求退钱无果。2007年1月18日,他向四川省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税举“通知” 这有规定
对于李举中的申请,成都市国税局答复称:根据《暂行条例》,李举中的车是应该收取8359元的车辆购置税;但根据《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对李举中购买的广州本田思迪HG7150A汽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9.3万元,所以应该征收9300元的车辆购置税。成都市国税局不存在多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问题。“经查,李举中的车申报的计税价格为8.359万元,低于该车的出厂价格。”2007年3月16日,四川省国税局出具了一份《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成都市国税局的决定;并同时向李举中出具了尚未向社会公布的《通知》。今年3月30日,李举中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4日,金牛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对此案立案审理。
○消费者质疑
按未公布的规定收费 合理吗?
“车辆购置税到底以什么条例为标准?”李举中提出质疑:“在《通知》尚未向社会公布前,就按照其规定收费,这样是否应该?”
记者在该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10月13日的《通知》上看到,“国家税务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77145种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下发。”“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成都某汽车公司经理罗某告诉记者,他听说过《通知》,但从来没看到过。他说,如果是按照这个标准收取车辆购置税,应该向社会公布。
○维权回复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成都市国税局征收处的电话,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在听了记者的讲述后,称“国税局会给每种型号车的车辆购置税定一个指导价,如果车商卖低了价,仍然按照指导价来。”该工作人员还称,这是国家税务局的政策,他们按照政策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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