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李翔宇
记 者 肖 菁 唐泽文
本报讯 高速公路驾车超速,被移动测速仪抓拍到,这样的情况,高速交警每天都要处理上百起。
去年11月7日, 江某驾驶轿车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从温州往福建方向行驶,被移动测速仪抓拍到超速。
江某是个律师。他的诉讼要求不高,第一,还我200元罚款,第二,赔1元精神补偿金。从这两个要求来看,他将此定位为一场纯粹的“公益诉讼”。
昨天,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交警的处罚是对的,维持交警部门处罚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这就是说,这个顶真的开车人输了。
1.原告提出的起诉理由非常有意思
这是温州高速交警第一次因为移动测速被起诉,以前在其他地方也少有听闻。
在庭审时,原告江某提出的起诉理由非常有意思。
第一,当时那个路段,限速到底是多少他并不清楚,没看见。另外,这限速标准都是交警定的,怎么能自己制定,自己执法呢。
第二,一张只有车和少许背景的数码照片怎么就能认定超速这个事实呢。比如,当时交警是在什么位置拍的,如何证明照片上车辆的位置正处限速路段。
还有,测速器是流动测速器,安放在警车之上,拍照时警车是停着的,还是行驶中的,如果是行驶中那是相向呢,还是同向,相向而行,那速度不就叠加了吗。而且数码照片修改也是件非常容易的事啊。
第三,就算警车是停在高速上的,那么高速公路上本来就规定非紧急情况,车辆是不能停的呀,那警车算不算知法犯法呢。
2.听听被告高速交警温州支队是怎么答辩的
省高速交警温州支队直属大队对这个案子也蛮重视,庭审当天,大队长谢志谋亲自出庭应诉。
谢志谋大队长说,江当时行驶的路段,是有限速标志的,他自己不注意观察,却说标志不明显。
交警当时在测速时,已经放宽了条件,在限速80公里的地方,把测速仪的拍摄标准调高到100公里。
此外,道路禁令标志都是交通部门在建造高速公路时事先设计好的,要交通部门的专家论证,交警最多只有建议权,但没有决定权。
一般情况下,在进入高速公路的入口、互通立交和出口匝道这些地方,都有限速标志,其限速距离直到解除限速或第二个限速标志出现。
3.法院判决根据证据来显然,在法庭上,交警方出具的证据似乎更有利,包括该路段的三块限速标志牌。而相对来说,原告提出的似乎只是他个人认为的种种可能性,而缺乏证据支持,包括他那1元精神损失也“于法无据”。因此法院判决维持交警大队处罚决定,驳回江某要求交警部门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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