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车祸后,三次定损三个价格,究竟该以哪一个为标准,法院自有公断。 车祸定损出现异议
2006年10月18日10时20分左右,周某驾驶的起亚轿车与沈某驾驶的别克小客车,在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某路口相撞,别克车损害严重,沈某受伤。
开庭中,三家被告都陈述了各自的辩解。周某说,他对已认定的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双方有争议的只是费用问题,他的起亚轿车有20万的三责险,费用自然由安邦保险公司来承担。而安邦保险公司说,按自己的定损标准,车辆完全可以修复,其他价格均较高。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则称,本案中,桂花鸭公司是自己的投保人,其诉讼请求系车辆损失,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并非三责险内车损赔付关系,故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这一辩解而后得到法院认可。 法院:中立的意见更可信
三个定损结果,哪一个说的算?法院认为,安邦保险公司作为周某车辆的保险人,其认定的定损结果与该公司赔付数额之间存在较明显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在后两份定损报告中也得到了间接反映;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虽然在数额上明显高于前者,但同样因别克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担负次要责任,该公司须作出赔偿,这种因果关联对其所确立的定损数额的客观性产生损害;反观之,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活动,定损主体作为物件价格评估的普适社会机构,其定价标准相对固定、与当前市场价格水平变化的互动较显著、反应较敏捷,其确定的定损数额并不引发其自身给付义务,因而结果相对于前两次定损在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证明力方面更为中立、公平性更强。
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对证据效力优劣判断原则,对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结果予以采信,认定别克车的车辆修理损失为79774元,桂花鸭公司所主张的车损其他必要费用,法院也依法予以认定。经审核,桂花鸭公司的损失合计为89234元。按照主次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安邦保险公司承担70%赔付责任、赔偿车辆修理费62463.80元;余下30%的车辆修理费及其他损失合计26770.20元,由桂花鸭公司自行承担,其可持相关票据依据保险合同向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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