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违章,还是别往单位嘴里倒药丸的好一家之见杨文浩
继将每月最后一周定为“礼让出行周”后,广州近日再次出手整治行人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这次执法行动中,在该市有工作单位及持有该市身份证的行人如果交通违法,将被记录在案,通报单位,并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信息时报》4月4日)。
交警通报行人违章之举与其法定职权并不违背,也无可厚非;一些单位重视个人的操行品德,让他们对违章者进行规劝,也可能收到一定的效果。不过,“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就不妥了,用通俗的话来说,行人闯红灯,“生病”了,怎能由单位来“吃药”,由单位为行人的过错“埋单”呢?
在现代社会中,“责任自负”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一个人即使有再大的过错,都应由他自己来承担责任。行人交通违法,对他本人批评、教育、处罚就是了,与单位有什么关系呢?
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是一个全能性的组织。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单位包办了小到每一名成员的工资、福利,大到其子女入学、生老病死的一切事情。单位事实上享有了对成员的控制权力,是每个职工的“监护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个人犯事,单位当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比如,交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这种做法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理解。
然而,今天的单位,不过是个人就业的场所,单位除了对职工职业上的行为进行管理外,并没有履行教育职工遵守交通法律的义务。全能的单位不存在了,交警却还要“有限的单位”承担全能的义务,这不免让人有恍若隔世的感觉。
如果某一个公民的交通违法是职务上的行为,比如违章的驾车者是为单位开车,履行单位交办的事务,单位没有对这种职务行为造成的违法进行有效管理,单位就有过错,可以对其进行曝光。行人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怎么也算不上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曝光实际上违反了“责任自负”的原则。
交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仍停留在单位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全能管理”模式里。而且此举也有推卸责任之嫌。对于交管部门而言,引导和矫正交通违法者的行为理应是他们的分内之事,通报单位之举并不妥当。所以,行人违章,还是别往单位嘴里倒“药丸”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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