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央日报》昨日评论文章说,4月3日,俨然是“马英九日”,因为,他一方面要向国民党领表登记参选2008年“总统”;另一方面,他的特别费案一审开庭,他得以“被告”身份出庭。
文章说,两件事都和选“总统”有关。
马英九日前表示,“即使一审宣判有罪,也要参选”,不只是向人民宣示他参选到底的决心,也是看清楚羁绊着他的这个官司,根本是一桩法律其外政治其内的事件,用意是要使他不能参选“总统”,或藉由这件官司打压他参选的正当性,使他流失选票。
民进党是把法律当作政治工具,藉执政优势,收买了不少软骨头司法人,当其打手。马英九终于觉悟了,“一审有罪也要参选”,意味他能跳脱出原先的视野:法律是树,政治是林,这是一场政治对决。
人民不该只是看热闹,你们才是真正裁决者,不必懂法律、懂政治,只需用大家熟悉的人情义理来看这件事。透过这个标准,如果觉得马英九受委屈、被陷害,那么,支持正义,让恶人不得逞,对自己的良心就有了交代。民主的意义,不是“由人民作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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