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条规考试的规定(试行)》,要求“新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参加党纪政纪条规考试”,“考试结果要作为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是否胜任现职和是否取消试用(聘)期的重要依据之一,并列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该《规定》明确提出,对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条规考试在领导干部试用(聘)期内进行,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无试用期的领导干部在任职第一年内参加党纪政纪条规考试。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考试的,要进行补考。考试以《党章》、《党纪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12项基本党纪政纪条规为基本内容,实行百分制考核,不及格者要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将适当延长试用(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