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4月3日起,广州交警对于行人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对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要按“警纠校处”的要求,除做好“警纠校处联系卡”登记外,对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及本市身份证的行人交通违法,还将记录在案,通报单位,并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
在现代社会,“责任自负”是一个最基本的原理,现代法律之所以文明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摒弃了株连责任,一个人即使犯了再大的罪过,都由他自己来承担责任,而不会出现“株连九族”的恐怖。所以,只要是一个成年公民,他有权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有权做自己决定的行为,当然他就必须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人交通违法,对他本人批评、教育、处罚就是了,跟单位何关?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是一个全能性的单位,单位办社会,包办了单位中的每一个人的工资、福利乃至子女教育、生老病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一切大事小事。单位享有对人的控制权利,是每个职工的“监护人”,那么当然也要承担包括教育其遵纪守法的各种义务,如此,交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就可以理解。然而,今天的单位,不过是提供一个人就业的场所,单位除了对职工职业上的行为进行管理外,并不享有对其进行其他方面教育管理的权利,那么,单位何来教育职工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全能的单位不存在了,交警却还要“有限单位”承担全能的义务,这不免让人有些恍若隔世的感觉!
交警“对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单位进行曝光”的做法,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全能单位”的思维的残余,是留恋于那种单位控制和管理人身和思想的“全能管理”模式。这实际上又是交警在推卸责任,他们自己不能完全教育好那些交通违法的行人,就将责任转移到单位来,通过曝光来给单位施压,让单位来帮他们做事情。
事实上,我们现在的社会还有许多“全能单位”思维的残余,还有不少人在迷恋单位充当监护人去管理职工的行为与思想。近些年来,关于缓刑犯的负面新闻越来越多,缓刑犯没有人管理,形同免刑,缓刑犯再犯罪时常见之,查一下法律,原来法律也患有“全能单位”病症,请看法律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教缓刑犯这么重要的权力居然交给如今已经完全“去魅化”的单位管理,难怪缓刑犯一经判决宣告就形同刑满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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