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商报
被拘嫖客打官司称没谈过嫖资不算嫖娼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云帆) “我是与姣姣发生了两性关系,但是事先并没有与她谈过嫖资的事呀。
35岁的林大球(化名)是沙县人,他承认,2006年7月13日凌晨1时许,他与姣姣在金岭花园一套房内发生了两性关系,被警察逮了个现行。
林大球辩解说,他在与姣姣嫖宿时,两人并没有谈过嫖资问题,这怎能算违法呢?湖里公安拿出当时的笔录,依据上面的陈述,姣姣是应召到金岭花园的,与林大球谈好“包夜”400元。林大球与姣姣都在笔录上签了字。法院说,有没有谈过嫖资,并不影响嫖娼是违法行为的事实。
2006年8月22日,湖里公安分局对姣姣处以拘留15天、罚款3000元,处林大球拘留15天;10天后,又决定对林大球收容教育两年。
林大球很是不满,“为什么姣姣只处拘留,而我还被收容教育两年?”为此,林大球先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处理决定;林大球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收容,责令湖里公安分局作出合理的处罚。
湖里公安分局认为,拘留与收容教育是两码事。一审法院也认为,拘留与收容可以并行,湖里公安分局的处罚没错。近日,法院驳回了林大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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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与收容是“一事两罚”?
针对一件事,对同一当事人既处治安拘留再处收容教育,是违法的“一事两罚”吗?
在法律上,“一事两罚”是指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事实进行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
关键问题是,拘留与收容都是行政处罚吗?法院认为,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但依据《收教办法》的规定,收容教育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另外,《收教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了可处治安拘留外,同时还可以进行收容教育。法院认为,拘留与收容是相互独立的,治安拘留的期限也不能抵收容教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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