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补偿安置作出详细的规定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颁布执行。
安置的标准等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房屋拆迁时,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一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政府承担的,由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进行评估。
拆迁人一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办法》规定,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办法》规定,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时,被拆迁人同意且拆迁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对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拆迁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按时搬迁可获奖励
《办法》同时要求,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其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3%以内的奖励。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截至拆迁期限届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拆迁期限截止日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等。
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部分等,《办法》规定不予补偿。
临时安置按月补助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三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办法》同时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三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时同时发放;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不得超三年
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办法》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办法》明确规定,过渡期限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7至11层的,不得超过24个月;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25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至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记者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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