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6日讯记者黄庆畅报道: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同时,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非法屠宰生猪的处罚力度,规定: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厂(场)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生猪屠宰许可证。
为引导消费,促进屠宰行业提高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屠宰厂(场)生产设备、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信用程度等实行生猪屠宰厂(场)等级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全文已登在人民网、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中国法制网。有关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可于2007年5月10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电子信箱:gjszqyj@chinalaw.gov.cn;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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