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李龙俊)股指期货步伐渐行渐近,证监会今日打包推出《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51条。办法规定,期货公司要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首先需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再向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会员资格分两种,取得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取得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以及非结算会员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办法还规定了对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指标。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并要求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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