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汪潇潇 张延峰
法国军事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两种,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来说,这种犯罪适用的是一套特别刑事诉讼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在法庭设置方面,对于该国《军事司法法典》第三卷所规定的军事犯罪,特别是该法典第61-63条规定的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实施的重罪和轻罪,由每一上诉法院辖区内确定的大审法院受理。大审法院对法典所规定的所有犯罪案件的预审,以及轻罪案件的审判均有管辖权。
在审判军事方面的重罪时,大审法院所设置的重罪法庭,由审判长1人及审判员6人组成,不设陪审团。大审法院军事案件审判庭的法官名单,根据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联合发布的政令拟定,经大审法院全体代表会议通过,从而最终确定。
在管辖权方面,大审法院管辖权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成年军事人员以正犯或共犯身份参与的犯罪;第二类是武装警察在维护秩序的执勤中实施的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它无权受理武装警察在履行与司法警察或行政警察有关职责中实施的普通法上的犯罪案件;对于那些驻扎在共和国领域之外或在共和国领域外展开行动的军事力量,在其未设立军事法庭时,除国际协定规定的情况外所实施的犯罪属于大审法院管辖的第三类案件。
军事犯罪的侦查也是和普通犯罪不同的。检察官、预审法官及司法警官需要前往军事机关内勘验犯罪或查找与犯罪有关的人员或物品时,应向军事机关递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申请除紧急情况外,均应写明调查的性质及理由。此外,如果司法警察因调查需要,并持有关法律文书,要求将现役军事人员交其处理,军事机关则应当批准。
在起诉方面,对于军事重罪与轻罪的公诉,由有地域管辖权的大审法院检察长提起。大审法院检察长对负责国防事务的部长或该部长授权的军事机关向其提出控告的犯罪案件做出适当处理;如无此控告,任何追诉行为,大审法院检察长均应事先征求负责国防事务的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军事机关的意见;另外,对于因军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而提出赔偿的民事诉讼,则必须由直接遭受犯罪损害的当事人提起。在量刑方面,军事犯罪除适用《刑法典》规定的普通刑罚之外,对《军事司法法典》第三卷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处以撤职或降衔等军事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