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4月7日电(记者刘大江)成都一家施工单位在道路维护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结果引发车祸,导致1死3伤。成都市中级法院近日判决该施工单位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彭什公路属收费公路,产权隶属彭州市正通道桥建设公司。
2005年9月11日凌晨,张天金与黄伯虎驾驶一辆收割机行驶至正在维护的路面时,发现前面有一大坑,黄伯虎遂向左猛打方向盘,收割机虽然绕过路坑,但车身震动后熄火。而此时,杨波驾摩托车载着妻子李雪梅紧跟收割机后,前面突然停车让杨波刹车不及,连人带车撞在了收割机上,收割机被撞翻路坑中,杨波夫妻俩当即飞出摩托车。车祸造成李雪梅死亡、杨波高位截肢,经鉴定杨波为一级伤残。黄伯虎与张天金也双双受伤。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黄伯虎临危处理失当,应承担车祸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伯虎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杨波住院期间,收割机车主张天金垫付了20250元治疗费,其后就不愿继续赔付了。杨波家人找到彭州市养路段、正通公司索赔,两单位认为车祸非路坑造成,既然交警认定黄伯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他们就没有再行赔偿的义务。无奈之下,杨波父母将黄伯虎、张天金、彭州正通公司及彭州市养路段一同告上法庭,向四被告索赔伤残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3万元。成都中级法院查明,车祸虽然是杨波超车及收割机出现故障造成的,但由于施工路面未设立警示标志,无法起到提醒杨波在行车中减缓车速的作用,因此判决彭州市养路段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支付杨波8万余元损失;张天金及黄伯虎连带承担70%责任,赔偿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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