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宫伟一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书面明确通知员工本人,被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以企业未将解除劳动合同明确通知员工本人为由,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所拖欠2006年3月至8月的工资共4.68万元,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17万。
法院查明,原告晓斌从2004年12月15日到一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7800元。2006年2月起,该公司未支付原告工资,后在同年6月补发原告2月份工资。8月30日,原告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给予答复。9月1日,晓斌不再到该公司工作并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双方于2006年9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裁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晓斌此前两个月的工资1.56万元。原告晓斌不服,起诉到法院。
律师说法本案代理律师贾俊鹏认为,房地产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该单位没有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书面明确通知原告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0月颁布施行的最新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日被认定为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如果被告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原告,那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其告知之日,由此后延60天,如果此期间,员工仍在该单位上班,那么单位也应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没有明确通知员工本人,那么劳动争议之日就是员工主张权利之日,由此后延60天,如果此期间,员工仍在该单位上班,那么单位应该支付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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