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就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接受《直通车》记者专访
贯彻实施《物权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直通车”既是反映民情民意、为民办实事的民意直通车,又是政府部门发布政策、为老百姓释疑解惑的服务直通车。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物权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日前,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担任“直通车”嘉宾,全力化解物管矛盾维护业主权益,同时接受《直通车》记者的专访,畅谈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并就房屋征收补偿、土地空间分层利用制度、房屋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等问题作答。
《物权法》是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保障
记者:请问《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有何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吕锐锋:《物权法》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对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的范围,对征收补偿问题,对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担保物权问题、物权的保护问题以及占有问题,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保障。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首先,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一方面,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确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加强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制定《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房屋被征收应依法予以补偿
记者: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依据规划,政府修建公路,需要通过相关居民居住的小区,涉及相关房屋的拆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情况政府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吕锐锋:首先,征收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取得集体土地或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它绝不是一个随意性的行为。它的实施必须满足一个大前提,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征收,必须对被征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所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若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被提前收回的,政府还应退回相应的出让金。
国有财产依法受《物权法》保护
记者:《物权法》中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也有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一旦发生国有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国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吕锐锋:是的。国有财产同样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国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因此,如果国有财产遭到侵犯,国家可以依法根据返还原物的规定,要求占有人返还侵占的国有财产。《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都为国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确实的法律保障。
行使物权要顾及相邻关系人的利益
记者:一小区附近有个农产品批发市场,每天凌晨开始就吵得让人睡不着觉。市场负责人却以批发市场是他们的物业为由,拒绝管制噪音问题。请问这种情况有没有侵犯到附近居民的权利?
吕锐锋:如果他们制造的噪声达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侵犯了相邻居民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建立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要顾及相邻关系的利益。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了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相邻关系人可依法就侵害行为请求法律保障。
土地使用权可分层确权、分层利用
记者:《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目前我市能实现吗?
吕锐锋:《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在实际上确立了土地空间分层利用制度,这是土地使用权利用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这一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地表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使用权人仅取得了规划确定的地表以上一定高度及地表以下一定深度的空间使用权,而此外的地上及地下空间,政府还可以再次出让,如此一来,便能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事实上,我市已在去年开展了地下空间的出让工作,地下商场、地铁等建筑形式的出现也正是这一制度的重要产物,在土地资源紧张的深圳,相信这一制度在《物权法》上的确立将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房屋维修基金为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在我市房地产实践中,房屋维修基金的所有、使用等问题存在很多争议,请问《物权法》对此有没有比较有针对性的规定?
吕锐锋:针对实践中业主疑问较多的房屋维修基金的问题,《物权法》从三方面加以规定:一是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切实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二是用途问题,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全体业主共有设施的维修,比如电梯、水箱、下水管道、煤气、消防设施、路灯等共用设施的维护与修理;三是使用和管理问题,为了切实发挥资金效用,物权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为了依法监督资金使用,《物权法》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示。
吕锐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畅谈了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本报记者王洪涛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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