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被解聘与学校法庭见
原被告三方均出示了相关证据,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日前,屏山县富荣职中高级教师罗勇诉学校解聘违法案成为该县市民关注焦点:在向多家上级机关反映、申诉及申请人事仲裁被驳回后,罗将学校推上被告席,并将屏山县教育局列为第三人。
“举报校长后,我被解聘了!”
2006年8月15日,屏山县富荣职中物理高级教师罗勇实名向宜宾市长信箱举报,称该校校长尹建勤违规管理和挪用包括社会爱心捐款,请求查处。12天后,罗和唐金龙、李中武等三名教师被学校解聘,称他们“不能胜任工作”。同年10月,屏山县教育局发出通知,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勇调往富荣中心小学校工作。唐金龙、李中武也分别被调往其他学校。
随后,罗勇向屏山县教育局、人事局和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反映,认为自己系实名举报校长遭到打击报复。在向屏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驳回后,罗将学校告上法庭。
另据了解,除起诉学校违法外,罗勇还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屏山县教育局将自己调离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屏山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罗于今年2月6日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中院尚未作出终审裁定。
原告:聘用合同期被解聘
4月6日上午,罗勇状告学校案开庭。罗勇诉称,2004年8月1日,自己与被告富荣职中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2004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止。2006年8月27日,被告突然将其“解聘”。经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和交涉后,2006年11月30日,第三人出具了“屏山县教育局关于富荣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但直至现在,被告仍未安排和恢复原告的教学工作。今年1月26日,原告依法向屏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屏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
罗勇认为,自己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期内无端解聘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第三人屏山县教育局虽作出要求被告停止执行解聘的通知,但并未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解聘通知”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原告的相关权益没有得到维护。
被告:解聘决定撤销诉讼不成立
富荣职中辩称,罗勇没有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摄影挣钱,学校遂作出了对其予以解聘的决定,与罗勇实名举报没有直接关系。
被告还辩称,解聘通知发出后,第三人教育局将罗调离,并通知停止和撤销解聘决定。“我们已对解聘决定予以纠正,原告的诉求已经不成立了。”同时,屏山县教育局已发出通知将罗勇调离学校,“原告已不是我校教师,如何安排工作?”屏山县教育局也表示,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富荣职中的解聘决定作出了停止和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和第三人均对罗勇出示的损失票据提出质疑,原告代理人表示,原告保留另案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权利。
书证:三方各自陈述理由
庭审中,原告申请调取了保存2004、2005和2006年度考核登记表,三个教学年度考核中,罗勇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原告认为,考核结论推翻了被告“不能胜任工作”的解聘理由。
富荣职中和屏山县教育局则向法庭出示了10余组书面证明,原告所教学生成绩差,解聘决定已被撤销和原告已调往富荣中心小学校工作,重新安排工作的要求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法庭: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由于案情和证据均较为清楚,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中午12时许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法庭征询罗勇是否接受调解时他表示,愿意在富荣职中恢复自己的教学工作前提下接受调解。富荣职中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由于第三人县教育局已将罗调离该校,恢复其工作需征得教育局同意。县教育局代理人则要求罗先撤回对该局的行政诉讼,再考虑调解。
该案会以哪种方式解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文/图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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