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错”电线饭店偷电1.5万元
因偷电被追究刑事责任,郑州还不多见
房东来查电时,就把偷电的线换成正常的线,等房东查过后再换过来。田某就是用这种方法偷了李先生家案值15324.48元的电。
房东发现异常情况
2006年8月8日15时许,郑州市二七区佛岗村的李某来到郑州市公安局红云路派出所报案。李某称,2005年11月,他的部分房子租给了别人开饭店,不久前,他发现该饭店几个月来用电的差额较大,就怀疑该饭店有偷电行为。2006年8月6日,他到该饭店后厨查看,发现饭店后厨排风扇下的插座接在了其以前废弃的电源线上,这条线连接着李某所负担的电表,随后,李某用照相机将这种情况进行了拍摄。李某称,私接这条线路的人是饭店的员工田某,偷电数额有万余元。红云路派出所遂受理此案,并于2007年3月14日将犯罪嫌疑人田某抓获。
饭店厨师指证事实
对偷电一事,田某称自己起初并不知道电源接到了房东的电表上。田某称,该饭店是其妹妹所开,他只是在饭店打工。后厨排风扇下的插座是自己连接的,可他并不知道电源接到了哪里。直到2006年8月份,房东李某找上门后,他才知道线接错了。
但是在警方调查中,饭店两名厨师的说法却和田某的说法完全不同。其中一名厨师称,2006年2月13日,田某就已经私接了那条线。当房东去查电时,田某就换成正常的线,房东查过后,田某又换了过来。另一名厨师称,私接的插座曾经出现过打火的现象,但田某称那条线路是暗线,不让他管。
2007年3月19日,田某再次供述时承认了自己把电线接到房东那里的事实。
偷电行为如何认定
按照我省《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窃电金额以窃电设备容量、日窃电时间、窃电日数及当地电力销售价格和各种所收集资款及其他费用分别计算后合并确认。对于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依据我国电力工业部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确认,即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这样算来,田某存在盗窃行为,其窃电金额达15324.48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田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二七区检察院遂批准逮捕田某,以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 张可 实习生 杨二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