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晨,芝罘区海滨小区彩辉街1号楼的项先生打电话要了一罐液化气,结果工作人员送来的罐锈迹斑斑,他查看钢瓶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证》后不由吃了一惊:这钢瓶早在一年前就过期了!
项先生是2003年8月30日办理的《燃气证》,发现钢瓶过期后,便与记者取得了联系,并与记者一起拨通烟台汇通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芝罘区的服务热线,没想到接电话的业务员称:她也不太懂钢瓶过不过期的问题,会让工作人员过去看一下。
直至7日中午,在项先生催了4次后,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才终于上门换了一个新的钢瓶,并欲匆忙离开,被项先生拦住了。项先生认为:“像我这样的年轻人还懂得钢瓶有使用期限,如果这钢瓶再被送给那些老年人,安全隐患就照样存在。”他要求这名工作人员写下《保证书》,并留下姓名和身份证号。这位工作人员在《保证书》上这样写着:2007年4月7号我公司送一瓶气,根据钢瓶标志生产日期1991年1月1号,报废期2006年1月1号,此瓶为报废瓶,保证以后不再为用户送报废钢瓶!
项先生通过本报提醒:广大市民应看一下自己家的钢瓶是否过期,并查看一下《燃气证》上的送气记录是否合格。因为他还发现,有的送气人员并没有写对钢瓶的正确编号,这会导致用户出现事故,却无法追究燃气公司的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不下60万只液化气瓶,因钢瓶超期未检而引发事故的,约占液化气瓶事故总量的四成。市质监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国家对钢瓶有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制度,明确要求“15公斤的液化气瓶每4年必须检验一次,50公斤的每3年必须检验一次,使用超过15年应予以报废”。记者赵志杰摄影报道编辑: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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