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市场的火热吸引了越来越多“基民”的加入,但正是因为如此,围绕“基金”引发的官司也越来越多。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基民”陈某因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指示将全部基金份额转入基金账户而将某基金公司诉至西城法院。
近日,“基民”张小姐一纸诉状将建设银行宣武支行诉至宣武法院,原因是由于银行的电脑系统出现故障,导致她因延迟办理基金赎回,造成235.34元的损失。上午张小姐在电话中向记者详细讲述了她的“遭遇”。去年7月,张小姐从建设银行南菜园储蓄所购买了“华夏回报2号”基金。今年3月21日下午,她到储蓄所办理赎回业务。张小姐说,她2点20分到的储蓄所,2点55分排到柜台,但却赶上银行的电脑系统出现操作故障,一直拖到3点停止赎回为止,操作始终没有成功。在她的要求下,银行给她出具了“当日系统故障,14点55分未能办理赎回”的说明。次日,张小姐再次来到储蓄所办理了赎回业务,但由于基金净值下调,给她造成了235.34元的损失。
当张小姐向建行索赔时,建行给她的答复却是要她回去研读购买华夏基金说明书中的风险提示内容。但之后张小姐从华夏基金的工作人员那得到的答复却是,他们所列的“风险提示”并不包含银行的操作问题。
无独有偶,“基民”陈某最近也在西城法院打官司,而他打官司的对象却是基金公司。根据陈某所诉,他入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今年3月9日发布的分红公告规定,“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7年3月15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3月16日起可以查询、赎回。”但3月16日当天,陈某查账发现,基金公司只将基金份额26.98份中的26.93份直接计入他的基金账户,少转了0.05份。陈某立即打电话要求基金公司在当天补足转入份额。但基金公司并未兑现承诺,致使陈某当日无法对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26.98份和总基金份额739.52份进行交易,损失了1500元。
上午记者就这两起因“基金”引发的纠纷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佟强教授。佟教授表示,这两起案子在法律上实际上都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就张小姐的遭遇来说,银行不能引用客户与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除非银行与客户之间另有免责协议。而陈某所述的基金公司少转的0.05份基金份额,如果确属基金公司的过错,那么陈某有权讨要这部分的损失。但对于已转入账户的基金份额,如果当天这部分的交易并未受到影响的话,陈某的索赔恐怕很难实现。佟教授同时提醒,当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基民”有权维权,但因维权而需花费的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等成本,到头来很可能难以和他最终得到的结果达成正比。(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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