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股指期货上市时间的日益临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原则框架初现,套保及对冲风险应为券商和基金公司投资股指期货的主要目的。
券商:初期仅限创新规范类自营业务
从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
尽管《业务办法》并未明确禁止哪一些券商开展股指期货IB(期货交易介绍商)业务,但从其资格条件的设置上来看,仅有创新类券商能够满足。业内人士指出,之所以将IB业务的开展仅限于创新类券商,是出于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确保市场平稳的考虑。等到股指期货的投资运作逐渐成熟后,将会逐步放宽券商的准入范围。除了IB业务外,某券商负责人告诉记者,证券公司还可以以自营和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但同时,他也提醒,由于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能够放大风险,因此应对自营和资产管理投资股指期货进行严格限制。
据了解,目前对于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初步思路是,初期阶段,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基金:对不同基金产品实行分类监管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因投资运作的产品种类比较丰富,且各自具有不同特征,因此不应实行一刀切,而应根据基金产品的特性对其准入范围进行合理划分。
据了解,初步的思路是,可允许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根据其持有的股票资产的市值适当投资股指期货,保本型基金可以依据保本策略少量投资股指期货,而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被禁止投资于股指期货。而在新发基金和老基金的参与程序上,新基金可在发行审批时,通过基金合同、法律文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老基金则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如召开持有人大会后才可投资股指期货。但同时,不得因为增加股指期货这一投资品种就明显改变该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很可能成为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不可跨越的一条禁令。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那些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基金产品,应以对冲风险为主,不能以降低基金的最低流动性要求为代价。监管部门须严格禁止没有股票和现金资产保护、过多使用杠杆的投机行为。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