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就可能算高温天气。《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草案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市民意见后,市政府法制办吸取市民意见,将高温天气的界定从37℃降为35℃。据悉,今日下午2:30~5:30,《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将在新华网重庆频道举行网上听证会,市民可登录参与。同时,不方便上网的市民可发短信发表建议和看法,移动用户发送到019310,联通用户发送到19310,小灵通用户发送到3931(只收短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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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上将算高温天气
何为高温天气?未修改的办法规定,当各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的天气,就算高温天气。修改后的办法改变了高温天气的界定,35℃以上就算高温天气。根据该办法,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视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当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紧急情况不能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抢险需要、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高温保健费标准确定下限
未修改的办法规定,每年7~9月,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但未对高温保健费是多少给个明确的标准。当时,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曾表示,高温保健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修改后的办法确定了高温保健费标准的下限,即不得少于100元。中暑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未修改的办法,对高温中暑的有关规定规定得比较空泛,仅仅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修改后的办法,对高温中暑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一个条款:“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者 金蓉 实习生 倪乐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
听证焦点:哪种气温下可不上班
本报讯(记者 金蓉 实习生 倪乐)据悉,今日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网上听证会,主要就市民关注的5大焦点问题进行听证,征求市民意见。焦点一高温天气的界定将高温天气确定为日最高温度35℃以上合理、适当,还是37℃以上合理、适当?高温天气界限以全年为时段(全年中无论哪一天只要达到37℃以上即为高温天气),还是以一年中的6月1日~9月30日为高温天气时段(该4个月内只要某一天达到35℃以上或37℃以上即为高温天气)合理、适当?高温天气是否需要连续3天或5天或更长时间达到35℃以上或37℃以上或只要某一天达到35℃以上或37℃以上即为高温天气?焦点二特殊劳动保护对象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否需要覆盖全体劳动者,即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焦点三按气温设定劳动时间是否科学露天高温作业环境(如建筑工地)与室内高温作业环境(如炼钢车间、锻造车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一定程度时,劳动者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是否应当有所区别?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不能采取降温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5℃的,露天高温作业环境和室内高温作业环境是否均应停止工作? 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当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并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露天工作是否恰当?因行业特点或实际需要不能停止工作的,12时~16时露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小时是否符合实际?焦点四工资支付及高温费发放高温天气采取停止工作措施或缩短工作时间措施,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全额支付工资?停止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是全额支付工资合理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适当?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是否与企业自主权冲突?如果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标准每月每人不低于100元是否合适?焦点五中暑的工伤认定及其他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引起中暑,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是否繁琐?是否符合实际?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下是否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能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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