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一庭长受贿被判15年
本报太原4月9日电 (记者高山)记者今天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孟来贵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报曾作报道),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3月间,孟来贵利用其担任山西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案件中21次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和请托人给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孟来贵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人民币253万余元,美元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335万元的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数码相机一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孟来贵、张素英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人民币192万余元、美金5220元、港币5000元、日元4.2万元、韩元11.2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均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孟来贵有期徒刑14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孟来贵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其妻张素英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所扣押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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