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南京市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作出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婚姻变化须向组织部门作出报告。
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
除了第10条“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其他9项非常具体,其中个人的婚姻变化、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近况都被列入了报告内容。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婚姻有变化,必须向组织报告;领导干部的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都必须及时报告,一般要求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组织作出报告。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