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石亮)一个原本只收50元诉讼费的离婚官司,竟要原告缴纳1000元。应城市人民法院陈河法庭承认,这是违规收费,但苦衷是办公经费不足。日前,陈河法庭向当事人李女士退还了多收的950元。
2006年1月9日,家住应城市陈河镇中街的李汉荣女士,向应城市人民法院陈河法庭申请离婚诉讼,并预先缴纳了1000元的诉讼费。经过两次审理,陈河法庭于2006年5月12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上写明:不准许原告李汉荣离婚,本案诉讼费用1000元由原告李汉荣承担。
打这样一个官司,收费竟高达1000元?李汉荣咨询得知,按照规定,普通离婚案件是只收50元诉讼费的。她多次找陈河法庭交涉,希望能够退多收的钱,遭到拒绝。
李汉荣说,收据上只写收了1000元,没有具体备注。而据她交涉得知,其中950元是属于“其他费用”,法庭不能退还。
应城市人民法院陈河法庭黄庭长解释,这950元钱是属于财产处理费。
据查,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离婚案件诉讼收费是10元到50元,涉及到分割财产的,1万元以下的不另行收费,1万元以上的,按照1%收取。今年4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同时《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终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李女士于2006年起诉离婚,应该按照1989年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进行缴费。按照这个规定,李女士在诉讼期间支付了950财产处理费,说明其需要分割的财产要达到10.5万元。而事实上,法庭所认定李女士离婚案件的共同财产是5000元,属于1万元以下,不应收费。
对此,黄庭长承认,950元的收费属于违规。基层人民法院办公经费不足,多收费是迫不得已。
目前,陈河法庭已经退还李女士多收的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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