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套房产,亲生父子反目成仇,10年间两次对簿公堂。近日,梅州市兴宁法院对这起“家务案”进行执行调解,产权归子,居住权暂归父,使这宗父子争房案终告平息。
事出意外
子托父买房不料居所被占
据悉,1997年10月,朱某夫妇出资10万余元委托朱父在兴宁市大坪供销社购买一套门店,同时双方签署了“1998年5月23日委托书”,以此证明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朱某。
由于多次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朱某只好将其生父告上兴宁法院,父子争房案一时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
在庭审过程中,朱父辩称自己被儿子诬告,房子是其出钱、出面去买的,至于“1998年5月23日委托书”朱父则表示那是虚假的,并无法律效力。朱父还表示自己其余4个儿子也坚决反对朱某私吞房产,加之自己原来的住所房顶破裂,随时有倒塌危险,所以这套房产理应归他。
司法鉴定
被委托人签名确为朱父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1998年5月23日委托书”上,被告朱父已明确说明其受原告朱某的委托购买了该房产,该房产权属付款人朱某所有。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委托书进行笔迹鉴定,认为被委托人的签名确为朱父所写,该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房地产转让合同、朱父支取朱某存款等相关证据材料均证实朱某为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买受人。因此,尽管朱父表现得“十分愤怒”,法院最后仍依法将房产判归朱某所有,而朱父未经其同意强行入住该房屋,属侵权行为,应迅速搬离该房屋。
调解争执
子让居住权父子握手言和
朱父并不服兴宁市法院的判决,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朱父又向梅州市检察院申诉。同时,朱父还向梅州市人大申诉,在新闻媒体(包括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等,朱某现居香港)登发文章,对朱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时歪曲法院判决。父子矛盾不断加大,父子关系趋于决裂,70多岁的朱父甚至扬言,死都要死在房子里。
因朱父未能自觉履行法院判决,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兴宁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召集父子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朱某表示,此房在确定为自己所有的前提下,可给现住危房的父亲居住至去世,并放弃要求父亲承担诉讼费的请求,朱父也表示接受和解方案,放弃对该房产的争执。
父子俩最终握手言和。(记者/陈球 实习生/卢颖 通讯员/ 廖思谦 黄义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