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都是单位里的一把手,巧的是,两家单位之间也有着十多年的合作关系。当关系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时,丈夫宫某用单位的10万元公款为妻子救了急。事情过去2年多以后,宫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
公款救急引发刑案
被告人宫某自1988年7月起担任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经理,全面负责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2003年11月27日,宫某将本单位账外账上的公款10万元,借与其妻参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理的某贸易公司,用于日常经营活动。该款于2004年1月19日归还。2006年3月10日,宫某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2006年8月4日,东城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宫某提起公诉。辩护人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庭审实录
检方:指控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认为,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宫某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部分)
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贸易公司2002年开始改制,我(范某)是股东之一。我与宫是夫妻关系。2003年底,公司需要购进一批童装,因资金紧张,我对宫说想找服务中心借10万元钱,宫答应了。这10万元借款由业务员去购买童装、毛衣了,宫知道贸易公司用借款做业务了。借款是我和宫口头商量的,没有借款协议,也没有手续。2004年春节前,宫说服务中心春节要用钱,我就带出纳续某拿了10万元现金去还了钱。
证人续某、张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底,贸易公司需要购进一批童装,经理范某就找其夫宫某所在的服务中心借了10万元。范拿回来的是一张转账支票,范说是从服务中心借的钱。这笔款用于贸易公司进货和经营了。
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服务中心有3个账外资金账户,都由宫某管理,我根据宫某的要求具体办理。2003年底,服务中心曾将10万元借给了宫某的妻子范某所在的贸易公司,是宫让我把支票交给范某的。2004年春节前,贸易公司的财务人员到服务中心还了10万元现金。借款没有协议,也不是从服务中心正式账上支出的。
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宫某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证实的主要内容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辩方: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庭审中,被告人宫某辩称自己不是为谋取私利而将公款借出。辩护人认为,指控宫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成立,请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提供的证据(部分)
贸易公司出具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证实范某于1992年开始担任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
贸易公司的财务账册证实贸易公司与服务中心曾有过业务往来。
贸易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贸易公司与服务中心从1990年开始发生业务关系。2000年,贸易公司曾减免服务中心应付的房租。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宫某未提出异议,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法院认为,辩护人举证证明的贸易公司与服务中心曾有过业务往来等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无直接关联,故未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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