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文创)为了卖车,竟向对方提供假的车辆行驶证。后来该车被扣,“车主”意外发现该车并没有真正过户给自己。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卖车人返还3.8万余元。
轿车过户手续“全”
2005年9月,杨某卖了一辆轿车给陈某,并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
同年11月1日,杨某将一本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交给陈,上面写着该车的所有人为陈某;杨还给了陈一份机动车保险证。陈某将尾款和车辆保险费1.3万余元交给了杨。
去年3月28日,陈某驾驶途中,被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执法人员扣留,原因是该车没有缴纳养路费。后来,陈某在补缴养路费时,意外发现该车所有人并不是自己,也就是说,杨根本没有将车过户给陈。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经查,该车在1993年12月由一家银行购买并办理了登记手续,1998年车牌进行了更换,2001年车牌号再次更换并一直到现在。但是,该车的所有权一直没发生过变化,至今仍登记在该银行名下。
陈马上找杨商量怎样处理,要么退车要么重新去办理过户手续。因双方达不成协议,陈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汽车买卖协议,并返还购车款及保险费共计3.8万余元。法院认为,双方虽签订了汽车买卖协议,但杨从未实际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将该车过户给陈,而是向陈提供了假的车辆行驶证。鉴于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该汽车买卖合同,杨返还购车款、保险费共计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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