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如今,买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据泉州市工商局分析,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依据他们制定的“霸王条款”,侵权、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突出。
许多消费者在买房的过程中,却往往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以至于在发生纠纷后处于弱势地位。
早报记者颜鹏谢伟端实习生侯秋迎
市区吴先生的一次买房,在被复杂的“购房程序”搞得眼花缭乱之余,也算是领教了房产商的“霸王嘴脸”。
买房遭遇购房要“排序” 签合同要“期限”
去年4月18日,吴先生听闻市区一幢新楼盘将盖起,于是到房地产公司参加“认购排序”。当场就被要求交5万元的“购房诚意金”,以保证吴先生确有购房的“诚意”。交了这笔钱后,才拿到一张“购房排序单”,吴先生一看,自己被排在176号。
还好,5天之后就接到房产公司通知,说可以凭“排序单”前来签“预留协议书”。听说能预留房子卖给自己,吴先生毫不犹豫就签了,根据协议书内容,“购房诚意金”自动转为“预留保证金”。协议书上要求,用户需在8月30日到9月5日期间,与房产商签订买卖合同。
可到8月30日,吴先生挑中合意的房子,准备签买卖合同时,却出了问题。原来,买卖合同里有些关于电梯质量、装修标准的条款,他觉得有异议,想再“商量商量”。售房小姐表示可以向经理反映。
没想到这一反映拖了6天,9月5日晚6时,才有人打电话给他———“您的购房买卖合同要是今晚再不能签下来,5万元保证金可就放弃了……”吴先生当场傻掉,合同内容不是还没谈妥吗?售楼小姐表示,合同是不可以更改的,而且提醒他今晚赶紧按照合同要求签,否则过了明天可就算他违约了。
无奈,9月6日下午,已经被告知“违约”的吴先生找到了鲤城区工商局中区工商所。他就想知道———限期签合同,合同还不能改,这到底考验的是谁的“诚意”?
工商点评
“购房诚意金”不合法
房地产商钻法律空子
中区工商所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和建设部明确要求房地产公司应该使用示范合同,而该房地产公司没有使用示范合同,这才出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房地产公司要求吴先生所交的“购房诚意金”和随后转化成为的“预留保证金”都是不合法的。房地产公司要求交这些钱,实际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因为即使法院判房地产公司输了,“购房诚意金”或“预留保证金”也不能被认定为定金,吴先生得不到双倍返还;而只能认定为不当得利,房地产公司只要退还那部分钱。房地产公司声称合同不能修改,这明显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因为合同是双向的,是可以补充和修改的。
工商部门在检查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时还发现,合同最后写明“合同的解释权归该公司”,这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此外,房地产公司发布户外广告未到工商部门登记,广告内容未经工商部门审查,广告上的内容与合同中的内容不一致。最后,工商部门责令房地产公司停止使用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合同,并处以24000元的罚款。同时,协调房地产公司与吴先生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协商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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