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中心反对,担心判决“会给用人单位打开骗保的方便之门”
律师赞成,认为应加强监管防骗保,不应牺牲打工者利益避风险
17岁那年,打工仔杨益平借用老乡身份证应聘,并参加工伤保险。但由于属冒名顶替,他的工伤赔偿请求先后被社保中心和深圳市政府拒绝。
杨益平,1987年2月出生,江西宜春人。由于家境困难,2004年3月,读完初中的杨益平来到深圳打工。由于杨当时只有17岁,尚未成年,遂借用了老乡黄春平的身份证应聘,并成功进入某制造厂打工。该厂即以黄春平的名字办理了社保。2005年4月,杨益平工作时发生事故,整个右手被机器压碎,右手手掌截肢,年仅18岁的他残废了。杨益平先后花费了5万多元的医药费,但是由于参保人的名字是“黄春平”而非“杨益平”,导致杨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债台高筑。为了能顺利索赔,杨益平首先“状告”黄春平,只为了让法院确认参保者的真实身份。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理后最终确认,“制造厂确实以黄春平的名字为杨益平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一审认定投保有效
杨益平拿着法院判决,满以为自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了。然而,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深圳市政府先后认定,杨益平从来没有办理过工伤保险,其借身份证投保险关系无效。无奈之下,杨益平向深圳福田区法院起诉,状告社保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底,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杨益平假冒他人身份来工厂打工,但不能因此否定杨益平和工厂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且工厂也确实以“黄春平”的名义为杨益平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并不存在拒绝、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因此,该工伤保险关系成立。争议
深圳社保中心 一审判决危及社保基金
今年1月,深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4月3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社保中心表示: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从来没有法律法规认定过“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严格区分这两种关系意义非常重大,如果这种借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的情况最终被认定为参保有效,则会给用人单位打开骗保方便之门——工厂完全无需审查员工身份,也无需为全厂员工参保,只要一部分员工参保,一旦没参保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那么工厂就可以声称是“冒用了身份”,以某参保人员的名义为其领取赔偿。一旦如此,社保基金则处于一种高骗保的风险状态,诚信也将失去约束机制。社保中心还提出,以往这种案件也发生过不少,行政机关和法院一直都是认定,“冒用他人名义参保的属于无效,冒用者自行承担后果”,以前成熟的案例应该成为本案的参照。杨益平代理律师不能为避风险牺牲弱势群体
杨益平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原被告双方都承认杨益平没有骗保,确实用别人的名字参保了。”该律师表示,相关部门的顾虑或许有道理,但这只能靠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加强检查来解决,“不能为了规避以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牺牲了当下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转嫁给无辜的劳动者,更不能为了以后的管理方便而眼睁睁地看着杨益平被牺牲掉。”这名律师提出,诚如社保中心所言,以往都是劳动者败诉、自担后果。但“以往都这么做”并不能代表这种做法就是对的。恰恰相反,以往的做法就是为了方便政府部门的管理而牺牲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本身就是不公平的。深圳福田法院的此次判决才真正体现了对个体劳动者的保护。(记者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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