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绵民终字第478号判决已过去近4个月了,离婚后的刘某还没有从前夫黎某掌舵的公司中,拿到自己应得的1951万股股权。本月5日,离婚已2年半的刘某终于等到了黎某起草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
刘某认为,黎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所述的“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有瑕疵,且“股权转让协议书”必须改成“股权分割协议书”,该项条款内容必须改成“甲方保证对其分割给乙方的股权,乙方拥有绝对、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不得作任何干涉。”黎某8日告诉记者,待刘某对“协议书”修改并由双方达成协议后,将履行离婚协议书和法院判决内容。刘某表示,待股权分割工作完成后,她将尽快委托有关部门对公司过去几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落实自己信赖且懂得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去。
2004年,刘某与黎某离婚时,双方约定在拥有5006万元的江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夫妻共同持股3902万元,夫妻签订了各持股50%的协议。然而,2005年,男方又和儿子一起,采取违背女方刘某意愿的手段,要女方放弃50%的股份,另补偿26万元了结,并进行了公证。签订了“放弃股份协议”的女方发觉被“套”,要求废除2005年所签协议并撤销公证。2006年12月19日,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江油市法院的判决,依法撤销了显失公平的“放弃股份协议”,维持黎某和刘某2004年离婚时签订的夫妻各持股50%协议。记者廖兴友绵阳新闻热线:137307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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