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营经济威力无比,潜力无限。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我市“又好又快、赶超发展、走在前面”的目标要求,也是一项重大的战略措施。为此,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民营经济,要从“降低门槛”和“放活管理”两个关键环节入手,坚持“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以及“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我市出台的《关于推进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民营企业有了新的优惠。
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
民营经济是环境经济。凡是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不限投资主体,不限股权比例,不限创业形式,不限发展速度,不限企业规模。
注册资本降到3万元
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放宽登记注册条件。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它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和特殊行业除外),其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达到20%即可,注册资本最低可降到3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由业户自行申报,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供验资报告。已按程度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的,可核发筹建期限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信誉良好可免年检
简化民营企业年检手续。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等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它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对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烟台市百强民营企业、百佳个体工商户,经年检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免检企业。
金融部门贷款扶持
各金融机构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品种,继续加大对保兑仓业务、质押保证贷款、保全仓库贷款等10种民营企业创新贷款业务的发放力度,开发更多适合民营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特点的信贷需求。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拟上上市的企业从土地、税收、资产过户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不得要求提前交税
各级税务部门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力度,为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对新创办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能力进行财务核算的民营企业,在税收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征税。简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各级税务部门不得为突击完成税收任务,要求企业提前预交税款。
减免行政事业收费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视同税收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除外,下同),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的领办、创办人员,自该企业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人事、劳动档案管理费。严格禁止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挂钩。不允许任何单位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一年只准检查一次
有关职能部门禁止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对同一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同一业务领域上级部门检查后,下级业务部门半年内不准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非故意、非屡犯、危害程度轻微的问题,处理时重在教育,一般不没收产品(商品)、不罚款。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
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对民营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各类案件。本报记者 刘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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