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4月11日讯
(记者杜颖)我市决定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有关规定将在正式公布后实施。市政府常务会今天原则通过的有关办法要求,政府在实施征地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全额存入海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该办法对预存征地补偿费的具体程序进行了明确。即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应征收土地面积,编制征地补偿方案报海口市政府批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编制预存征地补偿费计划,并在征地前1个月将征地费足额存入征地补偿费专户;最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预存征地补偿费进账凭证,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
对预存补偿费不足的,海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实施征地前及时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征地补偿实际支付总额超过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总额的部分,应报海口市政府批准追加。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海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按确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来源:海口晚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