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
我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出台,补偿标准较以前有所提高
本报讯征地拆迁与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市国土房产局和市法制办昨日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透露,《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于今日起实施。
征地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
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刘永根介绍,由于深圳情况特殊,在人口极度稠密、可用剩余土地极少的狭小空间中,进行大规模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政府不可能拿出土地或房屋进行市政工程建设拆迁补偿,所以,《办法》确定了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安置模式。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货币和安置补助费用,保障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使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能够在同档次地段购买到不低于被拆迁房屋标准和条件的住宅房屋。
至于货币补偿金额,该办法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其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住宅房屋,如果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商品房交易均价,则按二者之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按市场实际交易实例汇总测定,由市拆迁办每季度定期公布。
《办法》还对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费等补偿的金额,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历史遗留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拆迁纳入原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房屋,符合人大“两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条件,并已确认产权的,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48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和生产经营性房屋,也是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但本《办法》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除外;对于2004年10月28日后的违法建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拆除、没收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因拆迁造成损失可适当补偿
对于以往因拆迁而造成损失的,办法也做出补偿的相应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档、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性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了解,这也是深圳征地拆迁补偿中在全国有所创新的地方。
《办法》对于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实施特殊保护,它规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并对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进行了最低限度要求,根据困难家庭的人口数,确定最低住宅补偿面积为45~60平方米。
补偿标准较以前有所提高
市国土房产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办法所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以前相比总体上有所提高。”据介绍,这种提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法住宅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市场评估价提高到同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一般来说,市场交易均价高于市场评估价,为了细化住宅的补偿标准,据了解,国土部门将把全市划分为20多个片区以细分补偿标准,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二是房屋以外的构筑物的补偿也有所提高。三是龙岗、宝安补偿标准也有所提高,特别是住宅部分。
据国土部门测算,与我市原实行的市场评估价标准相比,特区外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提高了约30~40%;特区内基本持平;住宅以外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房屋,新老补偿标准没有区别。
此外与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城市相比,我市在补偿绝对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GDP总值、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后,《办法》规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除住宅补偿标准稍高外,整体标准在国内各大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
此次征地拆迁补偿做到了特区内外统一标准。同时,该《办法》规定,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房地产开发等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内容及标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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