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伟文
沈阳一银行储户计程被押钞员当场枪杀!正如网上集体的义愤填膺,笔者惊诧:这简直就是恐怖。
恐怖主义行径的核心特征是:不讲理,采取极端方式伤害、滥杀无辜,事后乱推责任。
枪杀的经过是:死者计程取钱后急于出去办事,可运钞员不准顾客出入,口角之后,押钞员先是威胁:“你装逼啊,你走一步我就毙了你!”计程继续往外走,另一押钞员跑来就一枪击中计程脑袋。
的确不讲理:作为一名储户,计程事先就说自己有急事,可押钞员不疏导,而是采取霸王式的威胁语气,显然容易激化事态。
的确采取极端方式:众所周知,即使是警察追捕逃犯,也会先鸣枪,而开枪也一般不打要害部位。可那沈阳押钞员,竟然近距离直击脑袋!
的确滥杀无辜:一个银行的储户,死于银行门内,死在银行押钞员手里,这不是无辜者,谁还是?
的确胡乱推卸责任:当地一公安分局局长已明确这不是抢劫案,可竟有人搬出“押钞员工作非常辛苦,收入不足千元,此前又发生过银行劫案,工作精神压力大”来辩护———简直荒唐透顶,照此逻辑,那些收入更低者,岂不更可随意打人杀人了?!
其实,法律本就限制了押钞员使用枪支的权力,如果凶手懂点法,如果他心中还有丁点对法律的敬畏,上述恐怖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难以完成。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强行冲闯押运员接送款时所设安全区域的,属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显然,即使押钞员与储户讲理不成,储户依旧要“强行冲闯”,也只能拘留和罚款,离“当场枪杀”相去甚远。
而按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押钞员只有在3种情况下可使用枪支,并且,首先只能鸣枪警告,当警告无效时才可开枪。这3种情况是:有人暴力抢劫;有人暴力袭击押运人员或抢夺枪支;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遭到暴力袭击。同时,在袭击者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押运员应立即停止使用枪支,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沈阳那银行当时的情景远未达到需要开枪的危险境地,可那押钞员,竟残忍地把子弹射向了计程的头部!
昨天,国内多个门户网站迅速推出了专题报道,其中涉及到押钞员的素质和管理问题:押钞员,如果只是练习格斗、射击,迟早会出问题。的确,作为押钞员,虽然非军非警,但身份特殊,因为他们身有佩枪,肩负大量现金的安全。但不能因此过分夸大保护现金安全的责任,而藐视公民的权利,甚至无视公民的生命安全。事实上,少数押钞员凶神恶煞的样子,人们并不少见。
法律必将公正惩办肇事押钞员,谁也不希望再现类似的恐怖事件。当然,作为储户,作为公民,主动避让运钞车辆,是分内之责,也能有效化解“恐怖”的潜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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