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是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做出的规定。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
该《办法》明确,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年耗电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委托合理用能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合理用能评估管理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有关规定;(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七)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八)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市经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
区县工经(贸)委等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决定书》,其中,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在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经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合理用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或有其他原因需要取消审查的,合理用能审查部门可以取消审查决定。
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该《办法》提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合理用能审查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