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0日讯记者王斗斗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要求。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一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是新类型案件;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四是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此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还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
意见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意见强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作用。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规范指导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