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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到”孩子抚养,是否涉嫌拐骗儿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江瑜 殷骏)《儿子,你亲亲妈妈,亲亲妈妈吧!》一文,昨在本报见报后,引起读者关注。读者在为和父母分离了近9个月的男童乐乐,终于回到南京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产生了疑问:乐乐被四川人王志平带回老家抚养,王志平这一做法是否构成犯罪?记者昨从秦淮公安分局得知,目前,此事已被立案侦查。

  记者获悉,本月初,正在宜兴打工的王志平接到老家电话,称村里进行人口普查,普查人员对乐乐的身份产生了怀疑,并以超生为由,表示要对王志平罚款2万元。

  6日,王志平与本市夫子庙派出所取得联系。他表示,孩子是他去年7月27日在夫子庙“捡”到的,希望派出所能给他出个证明,以证明孩子是遭人遗弃的。

  很快,四川雅安警方传来孩子照片,被证实是近9个月前失踪的两岁孩子乐乐。

  面对警方调查,王志平夫妇称,去年7月27日,他们到夫子庙游玩时,看到独自玩耍的乐乐,当时乐乐长满水痘。为此,他们抱着孩子四处打听,但没人认识乐乐。他们认为孩子是被家人遗弃的,就带其回到他们的打工处。3天后,因王妻即将临盆,故王志平夫妇带着乐乐回到四川老家。

  王志平表示,如知道乐乐的爸妈在找他,肯定会把孩子送回去。

  但在四川老家,除了村干部和父母,王志平一直隐瞒着乐乐的来历。因此,很多村民以为乐乐是王志平夫妇在江苏打工时生的孩子。

  《刑法》规定,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那么,王志平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

  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孙国祥表示,此罪要具有主观故意,即目的是为了收养、使唤或奴役被拐骗儿童;在客观上,也要有蒙骗、利诱等拐骗行为。但在“乐乐失踪案”中,除非证明王志平确有这些不法拐骗行为,并直接导致乐乐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否则很难定案。

  至于王志平为何不报案而将乐乐带走,孙国祥表示,这只能说明他的处理方式不当。如果他仅仅因为同情之故将乐乐带走抚养,并不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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