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内容有:
关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一是,确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机制。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轨道交通、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二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制度。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相关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车辆段、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三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
一是,确立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客运服务资格证的条件。二是,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制度。三是,确立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一是,确立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评议与信用档案制度。二是,明确经营者责任、运营车辆要求以及司售人员服务规范。三是,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是,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经营者等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5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4月25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电子邮件:zqyj@chinalaw.gov.cn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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