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物业突遭袭击
3月31日星期六,像平日一样,青海百益物业发展公司银龙写字楼管理处的员工们按部就班地开始了一天的物业服务工作。早8时45分,40余名不明身份身着黑西服的青年突然闯入写字楼,声称是银龙房地产公司属下的“中畅物业”,要接管大楼物业。
前期受邀进入今被野蛮驱逐
“先是受邀请进驻,现在却被野蛮驱逐,这是在‘卸磨杀驴’”。百益物业公司董事长关瑞祥对此表示愤慨。青海百益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6月成立,是青海省物业管理行业首批十强企业、首家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05年10月,百益物业应银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邀请,开始接管银龙大厦写字楼物业管理工作,并承担大楼业主迁入前的前期物业服务任务。与此同时,按有关法规,百益物业公司与陆续迁入大楼的业主单位分别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至2006年年底,大楼空置房已全部售出。后经楼内业主协商,在辖区居委会的直接组织、牵头、协调下,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了银龙写字楼业主委员会。3月8日,由业主委员会和青海百益物业公司正式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百益物业继续履行与各楼层业主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止。“我们只是收回物业办公室。”4月2日,银龙房地产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石岁良、邵青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银龙房地产公司与百益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06年10月结束,半年来,公司多次通知百益物业撤出大楼,而百益物业始终不予理睬。公司现在采取的措施,只是收回本属于公司的产权,但还没有明确移交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室。对此,关瑞祥认为,银龙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2003年6月8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该条例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发当日,银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尹洪君两次拒绝了记者采访,理由一次是星期六,一次是“出差在外地”。
业主委员会也奈何不了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事发前的3月26日,银龙房地产公司以“青海中畅物业公司”名义,曾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隶属于该公司的中畅物业公司进驻银龙商务大厦并接管物业管理工作。随后召开的业主会议上,业主单位对不能提供任何资质报告的“青海中畅物业有限公司”持有疑虑,并明确回函告知:原物业公司(百益物业)已与各业主单位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年底到期。物业合同期满后,召开业主大会再商议、拟定选聘物业公司方案。会议决定,暂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写字楼服务。业主委员会主任李忠林认为,即使中畅物业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也应待物业合同期满后,通过招标、竞标等程序竞争取得物业服务权。银龙公司开发的19层写字楼已全部售出,产权已发生转移,加之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已无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中畅物业”子虚乌有?银龙房地产公司是否组建了青海中畅物业有限公司呢?在中畅物业给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接管银龙大厦物业的报告中称,中畅物业是隶属于银龙房地产公司的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可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和青海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证实,中畅物业,其实尚未批准成立,没有营业执照,也没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没有听说过青海中畅物业有限公司的存在。”西宁市房产局物业处处长帅博宁明确答复。青海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处副处长朱应龙表示,银龙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各业主单位和百益物业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业主单位与百益物业有服务合同在先,因此不敢接受“中畅物业”的服务,处于两难境地。事发后,业主单位厕所无人清扫,闲散人员随意出入大楼,开水得不到及时供应,电费无法及时收缴……在先后3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4月5日,西宁市房产管理局向银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通知,要求恢复百益物业对银龙写字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西宁市房产管理局认为,3月31日,银龙公司未经银龙写字楼业主委员会及为这栋楼提供物业服务的百益物业公司同意,擅自以中畅物业公司接管物业管理的名义强行进驻大楼,在广大业主中造成了极坏影响。为此,西宁市房产管理局会同青海省建设厅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研究决定:一、银龙公司“中畅物业公司”尚未批准成立,无营业执照和从业资质,不能接管银龙写字楼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开发商无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应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公司,鉴于百益物业公司已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协议,百益物业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为大楼提供物业服务。三、责令银龙公司于4月5日14时30分前撤出银龙写字楼,由百益物业公司继续为大楼提供物业服务。四、责令银龙公司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百益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保障大楼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然而,至记者发稿时,银龙商务大厦物业依然由尚无资质的“中畅物业公司”占据着。本报西宁4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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