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隔两年有关方面就是不改变
本报讯 记者李松黄洁继律师胡凤滨状告首都机场收费数额过高败诉之后,近日,另一名律师李劲松又对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早已收回投资总额、偿还完贷款和集资款,却仍继续收费的行为提出了质疑,并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公司收费行为“没有合法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朝阳法院早在两年前胡凤滨律师状告首都机场高速收通行费案时就给有关部门发出3份司法建议,明确指出,胡凤滨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所提质疑存在一定“合理性”,建议督促整改。但是,相关部门仍我行我素。事隔两年,又不可避免地引来这桩新诉。
2007年3月8日下午,李劲松驾车前往首都机场时,在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口被强制收取了10元的“过路费”。事后,李劲松经过查询了解到,首都机场高速路当初是由北京市与交通部于1993年合资修建的,建设资金投资总额为11.65亿元。从1993年便已开始收费。后来,北京市将路权划拨给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进行运营管理,独享收费利益。但按照北京市交通部门提供的数字“2001年首都机场高速平均日交通量为8.6579万辆,年收入3.5亿元”计算,首都机场高速路至2005年底的收入已超过了20亿元,早已偿还完了11.65亿元的贷款和集资款。对此,李劲松认为,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而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至今仍收费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收取的10元费用属于不当得利。
早在两年前,胡凤滨案宣判后,朝阳法院分别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3份司法建议,其中都提到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认为原告(胡凤滨)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问题所提质疑存在一定合理性”,并针对其“合理性”建议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收费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审批程序的研究,并对已审批的高速公路收费方案实施情况、对高速公路收费单位的收费和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建立监督机制。但是,事隔两年,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并未改变。此次,李劲松律师的再次质疑能否获得支持,还要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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