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张海遥
韦伟、文永田、张健、刘群华、陆为分别住在巴克寓所1号楼1单元二、三、四、五、六层,楼下一层房屋由万德福公司使用。二层住户韦伟上班时,突然接到巴克寓所物业管理部门的电话:有人发现韦伟家房门渗出污水。
韦伟在物业人员的帮助下打开房门,发现污水从自家地漏处冒出,而且已经将家中房门、木质地板、家具等浸泡。物业人员随后打开整栋楼层的下水管道口,发现楼上五户所使用的公共下水管道出口处堵塞。疏通后,从管道中掏出清洁球、布条、水泥渣等杂物,污水才逐渐退去。
韦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三楼的文永田、四楼的张健、五楼的刘群华、六楼的陆为和一层的万德福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费14473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方认为,原告韦伟应当举证,证明下水管道堵塞是由五被告造成的;如果他不能证明该事实,应当由他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本案适用举证倒置,各被告应就自己的行为与下水管道堵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住在4楼的被告张健称,他的房屋尚未装修,也尚未在此居住,房屋一直闲置,故下水管道堵塞与其无关。万德福公司所使用的一层,系独立的下水管道引入主管道,不存在与原告韦伟共同使用同一下水管道的问题。原告韦伟及其他被告对此均表示认可。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两名被告可以免责。住在3楼、5楼、6楼的三名被告,均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共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韦伟家损失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评估,韦伟的损失为8117.4元。法院查明,共同使用管道的包括韦伟、陆为、刘群华、文永田四家住户。法院判决:被告陆为、刘群华、文永田分别赔偿原告韦伟经济损失人民币2029.35元。东方IC/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