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法院就刑事案宣判郭德纲无罪;同时驳回了杨志刚要求郭德纲停止侵害、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的附带民事诉讼。大兴法院法官向媒体谈到:杨志刚如果对郭德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他侵犯名誉权,那是杨志刚拥有的权利。
这是一种典型的针对同一事实、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截然分立的思想,美国司法制度中实行的就是这种审判模式。13年前美国橄榄球巨星辛普森之妻被杀案的刑事与民事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1994年6月,辛普森前妻及其男友在家中被杀,警方通过侦查确定辛普森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拘捕辛普森时,他和警方展开汽车“追逐大赛”,最终向警方投降,并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在数百天的法庭审理中,检控方向法庭出具七百余件证据,证明辛普森谋杀罪名成立;辛普森聘请的精英律师则向法庭出具近四百件证据,反证控方“证据不足”。其中控方重要证据“血手套”的发现者福尔曼警探,被辛普森的律师证明其过去有种族主义言行,其证言效力被打折扣;且该血手套明显不合辛普森的手。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于1995年10月3日终审宣判辛普森无罪。当时全美震惊。此后,辛普森前妻和男友的家人又向加州法院对辛普森提出民事控告,要求他对两人的死亡负民事责任。1997年2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曾对前妻进行殴打,对前妻男友的死亡负有责任,法院判决赔偿850万美元,外加25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
辛普森一案刑事和民事是截然分开审理,刑事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杀人,被认定无罪;而民事上却可以认定,辛普森对于该人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承担天文数字的赔偿。
而我国施行与美国不同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条引发的争论延续至今,其中较为激烈的两点在郭德纲案中均有体现:
其一,基于第77条仅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物质损失”,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的诉讼。事实是:杨志刚诉郭德纲并没有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判决也没有理会他的精神要求。其二,很多法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指控被告人的刑事罪名不成立,就一并驳回附带的民事诉讼。结果是:法院没有判令郭德纲向杨志刚道歉。
被刑事法官驳回的民事部分,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否顺畅呢?民事诉讼有一个“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另行起诉;这里所称的“判决”并不排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杨志刚的这一民事诉讼之路似乎被堵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有专门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杨志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路似乎也不甚通畅。
我国确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是便利当事人,而不是为当事人维权设置障碍,更不是要剥夺当事人寻求民事救济的权利。
编辑链接2006年3月7日,郭德纲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叫郭德纲》的文章,文中涉及到他的老师杨志刚。郭德纲虚构杨志刚两方面:一是虚构杨志刚“公款装修自己房屋”;二是虚构杨志刚与女同事“同居”。2006年6月8日,杨志刚以郭德纲犯诽谤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诽谤罪刑事责任,同时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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