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4月12日电(记者程士华) 记者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非法收受“好处费”“感谢费”等计87万元,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原局长李业棣犯受贿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87万元予以追缴。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6年10月,李业棣在担任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在该局下属的社区服务中心大楼建设工程中,先后6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75万元,后又在该局下属的原合肥市光荣汽车修理厂土地出让中,收取土地购买方的“感谢费”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业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业棣在担任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87万元,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李业棣在被查处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前将受贿所得全部赃款退还行贿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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