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将路面上一块卵石碾飞,飞起来的鹅卵石击中了行人陈某头部,造成陈某九级伤残。陈某一纸诉状将路权方和施工方告上法庭。武侯法院以施工无警示标志,判施工方某市政公司赔偿陈某损失33112.42元。
去年4月10日,陈某走到城南金凤街时,一辆货车由后疾驰而来,车轮将路面上一鹅卵石击飞,鹅卵石击中了陈某头部。经医院抢救后,陈某脱离危险。经交警认定,事故属交通意外,货车驾驶员并无过错。陈某起诉至武侯法院,要求路权单位某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市政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7万元。
作为业主的投资公司当庭辩称,该公司已将工程发包给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某市政公司则辩称,由于陈某不能证明鹅卵石系该公司施工所堆放,且陈某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汽车碾轧起鹅卵石将其砸伤,其伤害结果与施工方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武法记者王仁刚实习生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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