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为何“出血”?
老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是葛店派出所给老邱2.5万元钱。派出所又不是慈善机构,为何要给老邱这么多钱呢?
原来,在老邱向淮阳县公安局葛店派出所举报梁加田非法行医后,派出所对梁罚款5000元了事。
2003年7月29日,淮阳县公安局决定:将汽油款和手机费如数退还并向老邱表示深刻的道歉;刘冠华即日起停止执行职务,待问题查实后严格依纪处理。
8月24日,民警刘冠华、李峰与老邱又达成了一份协议,内容有四:1.葛店派出所就此事不再过问;2.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葛店派出所给老邱2.5万元钱;3.老邱也不能再拿葛店派出所罚款不开票以及邱全成的事再控告派出所及所内民警;4.以上内容如有反悔,双方后果自负。
记者:这份协议是什么性质?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任成宇:由于这是一份要求老邱隐瞒葛店派出所和有关民警违法行为的协议,所以,这是一份违法协议。这份协议既不是合法的民事赔偿协议,也不是国家赔偿协议。
学校“株连”担责
老邱在要求对梁加田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于2003年8月23日提起民事赔偿,将东升学校和梁加田起诉到淮阳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元。
东升学校辩称,学校不是全封闭学校,梁加田不是校医,学校不应担责。
梁加田不知去向,未答辩。
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梁加田未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违反法律规定,且在东升学校内为学生邱全成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对酿成纠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东升学校对未成年的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其未尽到职责内的管理义务,在未查验梁加田是否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放任其在学校内进行诊治活动,对造成此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鉴定结论,邱全成可能是人为过敏体质,所以对结果的发生,原告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邱全成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1070.3元,由梁加田承担24856.2元,东升学校承担6214.1元。
老邱提起了上诉,其理由是:原判采用的周口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从而导致错误判决;死亡补偿金过低。
2004年12月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邱全成之死给上诉人的精神及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原判决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偏低,以1.5万元为宜。判决:邱全成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1070.3元,梁加田负担60%计款24642.2元,东升学校负担40%计款16428.1元。
老邱不服,继续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2006年12月23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新的判决:精神抚慰金变更为4万元,将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增加进去,共计73950.3元,梁加田赔偿50%计款36975.15元,东升学校赔偿40%计款29580.12元,余额申请人自负。
记者:梁加田刑事上没被公安追究责任,民事上被法院判决赔偿,应当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任成宇:法院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解决这一纠纷的。我本人认为,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只是一个侵权程度的区别问题,超过了一定的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就会由民事转化为刑事。但,无论侵权行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受害人都有权要求民事赔偿。司法机关在追究行为人责任后果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行并不矛盾。
安报记者叶泽永
嘉宾 任成宇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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