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庭接受了李欢(化名)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的“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还是判处了李欢有期徒刑10年:由于以暴力及语言威胁的方法奸淫幼女、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李欢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据悉,现年20岁的李欢是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2005年12月29日18时许,李欢在昆明市江岸小区以扼颈及语言相威胁,将幼女章某某挟持到一楼道内强行脱下裤子进行猥亵。
之后的半年里,李欢又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在该小区内对4名幼女进行了猥亵。2006年7月17日12时许,李欢再次来到该小区,当他强行脱下女子杨某某的裤子猥亵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随后,李欢被交到马村派出所接受处理。
2006年10月19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欢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李欢本人无任何辩解和辩护,但其辩护人提出的“有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李欢因犯猥亵儿童罪一项,被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其他两项分别为5年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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