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4月12日电 (叶琛琛翦轩)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自称无责。经检察机关多方求证,这起零口供案件终有结论,被告人杨某被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6年8月19日晚,宁海县盛宁线上发生了一起摩托车失控撞上行道树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在宁海县力洋镇一家私人摩托车行打工的杨某,是江西省广丰县人。案发当晚,他同老乡颜某、王某等准备前往宁海西店镇,杨某和颜某骑摩托车前往,其余人坐汽车。
据汽车上的人回忆,摩托车刚赶上他们坐的汽车不久,竟撞上了路旁的行道树,随即翻入稻田中。二人迅速被送往医院,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尽管侦查机关获得了大量的证据,但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其称车子从力洋镇开到大塘加油站之前由其本人驾驶,但加油后两人互换了位置,汽车上的两个关键证人又作出两份相背的证言。案子移送到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零口供的案件。
2007年1月10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勘查了事发地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两人所倒位置以及力学原理,可证明当时车子由杨某驾驶。同时,大塘加油站的两名工作人员也证明,未见杨某在加油站内与人换开摩托车。开庭当天,尽管杨某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依然像往常一样矢口否认,但公诉人有力的指控终于使杨某的防线崩溃。法庭认为,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态度恶劣,应当从重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完)(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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