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都是以代理人、法律顾问身份出庭的姜永安,昨日以被告人的身份在法庭上接受了一审判决。由于职务侵占近300万元,31岁的姜永安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法院认定,2002年3月,姜永安进入三元食品公司,在总经理办公室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从2004年8月15日到2005年5月19日,姜永安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协议书、涂改支出凭单等方式,共侵占公款近300万元。姜永安表示,这些钱大部分被他用来炒股、赌球而挥霍。案发后,姜永安及其亲友分4次,向三元公司退还赃款共计105万元。由于姜永安有自首情节,又能退还部分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