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
从三元公司案件看公司治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叶林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崇尚制度约束尚未形成普遍观念,有些公司忽视规章制度建设,过分强调道德教化,从而妨碍了公司的安全运营。
公司内部之所以设有总经理、副经理、财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员工等职位,主要是基于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司管理经验。不同岗位的公司员工承担不同职责,不应存在过多的职位交叉,更不能存在职位空缺。几年前,国资委根据经济转型时期国有企业管理的特点,提出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希望通过制度安排,让国有企业的决策和运作变得更加规范。许多国有公司仍在探索企业法律顾问职能的准确定位,但法律顾问无疑是由懂得法律的员工担任,也应该由最讲究法律和规则的员工担任。从效果来看,多数公司都从法律顾问的职位设置中获益,公司合规运行水平有所提高,公司运营的安全性有所增强。
然而,法律顾问只负责法律事务,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凡需公司签订的合同,仍要由董事或者经理办理。但从对姜永安案件的媒体报道看,姜永安不仅是法律顾问,还能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甚至有权决定公司付款。姜永安担任的不像是法律顾问,而更像是融合公司经理和财务经理的特殊职位。公司员工职权划分不清、法律顾问权力过大,或许是酿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有效的内控机制是预防公司管理风险的重要制度保证。公司员工可能犯错,法律顾问也不例外。在物质贪欲面前,不合理的职权交叉以及过大的个人权力,会给谋私者造就更多机会。若只强调公司员工严守道德戒律,忽视制度在约束贪欲方面的积极作用,就很容易将公司带入管理危机。姜永安私刻印章、伪造合同,这只是事情的表面;姜永安侵占公司巨额资金并屡屡得手,说明公司内控和监督机制几乎完全失灵。或许在某些公司高管看来,成为某协会会员就是最终目标;能否如何介入协会事务,全然无须考虑。或许在公司财务部门看来,法律顾问是最讲法律和规矩的员工,公司财务部门无须得到公司经理指示,就可按他的通知对外付款。公司决策者、咨询者和实施者之间职能错位,公司内控和监督机制几乎全部失效,这最终“成就”了姜永安。
企业管理是科学,公司治理应以公司运行安全性作为首要目标。但很多公司久已习惯了粗放式公司管理,忘却了公司管理的科学内涵,忽视了公司运行的安全性目标,行之有效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忙着谋大计、成大事时,或许应该重温那句“千里长堤,毁于蚁穴”的古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