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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 呼吁打破三峡旅游垄断(图)

  核心提示:由反垄断法专家盛杰民发起的12位经济法学者,联合署名向国务院上书,呼吁打破三峡道路封锁和旅游垄断。盛杰民称三峡旅游资源被垄断不利于消费者,把国家公有财产占为小集体所有来经营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三峡大坝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免费参观。
  联名上书的十二位专家学者

  由北京大学的反垄断法专家盛杰民教授发起,包括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王保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王晓晔等十二位经济法学界知名学者,于3月16日联合署名向国务院领导上书,呼吁打破三峡道路封锁和旅游垄断。

  据新民网了解,在三峡大坝所在地的宜昌市,出现了一个民间组织“反三峡旅游垄断联盟”。

  新民网联系到联盟的发起人、《中国水运报》资深记者桂慧樵,桂慧樵向新民网介绍,自从三峡大坝建起后,坝区的旅游资源和交通道路被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垄断经营:参观的游客每人要交105元的门票,公众无偿出钱建成的三峡大坝,成了少数人牟利的“摇钱树”,对当地民间旅游业造成冲击;对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的封闭性管理经营,使得目前每年多达40余万台的大型货运车辆,被迫实行“水陆水”翻坝转运,使运输时间由陆路行走仅需半小时增加至13小时,增加运输成本、制约经济发展、影响民众生活。


  桂慧樵向新民网表示,他撰写的一系列有关三峡旅游资源被垄断的报道,引起了北大盛杰民教授等知名学者专家的关注,发起了这次联名上书。

  据桂慧樵向新民网介绍,联名上书的专家包括: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盛杰民、清华大学法学教授王保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王晓晔、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徐士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授黄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万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范忠信、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武汉大学法学副教授孙晋、长江大学法学副教授汪发元、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周阳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刘桂清。

  新民网4月11日下午连线盛杰民教授,证实了十二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呼吁打破三峡旅游垄断一事。盛杰民教授向新民网表示,已于4月10日收到了国务院信访办的回复,信件已转交到温家宝总理处。

  盛杰民教授向新民网表示,他在了解到民众发起反三峡垄断的活动后,觉得应予以支持:“我们觉得这个事(三峡旅游资源被垄断)不利于消费者,把国家公有财产占为小集体所有来经营,我觉得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所以我们给温家宝总理写信反映情况,希望得到重视关注。”

  

  代表委员“两会”上炮轰三峡旅游垄断

  据《中国经济时报》3月8日报道,今年3月初,全国人大代表彭富春、蔡昆等多位代表委员在“两会”上炮轰三峡旅游垄断:“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利用三峡专用公路封闭管理,强行收费,垄断经营道路运输和三峡大坝旅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剥夺了守法经营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三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并导致了坝区周边产业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代表委员呼吁开放三峡对外公路,实行三峡大坝免费参观。一时间,三峡旅游垄断成为民众的热点话题。13



   附录一:

  十二学者联名信内容: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为吸引游客发展经济,世界很多国家采取落地签证的方式,欧洲申根国家则采取一国签证多国通行的办法,连国界的概念都淡化了。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了极少人的利益则对本是无国界的旅游和交通运输产业,采取截然相反的作法,仍然在搞封锁和垄断。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利用三峡专用公路封闭管理,强行收费,垄断经营道路运输和三峡大坝旅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剥夺了守法经营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三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并导致了坝区周边产业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反对极少数特殊利益集团违规违法,侵吞公众利益和社会资源,独家垄断市场,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维护广大民众赖以生存的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的法治环境。特此建议:开放三峡对外公路和实行三峡大坝免费参观.。

  一、向社会开放三峡对外公路

  作为宜(昌)黄(石)高速公路延伸段28公里长的所谓三峡工程专用公路为国家准一级标准道路,设计流量为600车次/小时,年运输能力为1500至2000万吨。该公路连接三峡坝区西陵长江大桥和大坝上、下游两岸的港口码头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是沿长江中上游地区的咽喉要道和交通大动脉,对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的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从1997年7月1日起,实行封闭运行,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三峡专用公路和西陵长江大桥长期封闭运行管理,已逐渐演变成垄断道路运输和三峡坝区旅游的专用公路,严重制约了中西部货物水陆运输和旅游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随着2006年5月三峡大坝已全线建成,工程专用的使命已经结束。三峡工程的主要矛盾已逐步由工程建设转移到移民安置和坝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应与时俱进,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应从服务地方经济、确保长江水运畅通和三峡坝、库区社会稳定的高度,适时调整三峡对外公路和坝区道路的管理方式,让该道路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回归社会、服务人民,开放通行。主要理由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三峡专用公路封闭运行,阻断了枢纽公路交通,制约了三峡滚装运输发展:三峡水库蓄水形成的高峡平湖水路黄金通道与江汉平原纵横交错的高速公路对接,彻底解决了运输业千百年来的蜀道难问题,迎来了三峡库区滚装船运输的空前发展。目前由三峡坝库区移民自筹资金组建的滚装船运输企业多达20余家,拥有各类滚装船127艘,单船平均造价达1500万元,总投资额约150亿元,累计安排6000多三峡移民就业。

  而作为宜黄高速公路延伸段的宜昌至三峡坝库区28公里长的三峡工程对外公路的封闭管理,则阻断了中西部水陆联运的通道。使得目前每年往来于中东部与西部省市之间多达40余万台的大型货运车辆,被迫实行水陆水(即库区水路滚装船→三峡坝区陆地转运→坝下再行水路滚装船)翻坝转运的困难局面,使得本来简单的水陆联运增加了上、下船两次和60多公里的水路等中转环节,运输时间由陆路行走仅需半小时增加至13小时,单车运输成本增加125元,全年累计运输成本增加近5000万元。严重制约了三峡滚装运输发展,损害了移民企业和广大车主的利益。

  第二、三峡专用公路封锁,导致了三峡旅游垄断局面的形成:长江三峡是全国旅游产品中极为特殊的一个景区,经历了20年三起三落的盛衰之变。从三年前三峡工程首次蓄水到目前156米大坝蓄水,高峡出平湖的新景观所带来的新三峡游正展现出新的活力。但长期以来,三峡坝区却实行红线内与红线外隔离开的封闭管理,长江三峡旅游公司则通过三峡总公司对三峡大坝和公路的封闭管理,使得千里迢迢来三峡旅游的游客,不能走出封闭红线区半步,其后果是不但打压了其他竞争对手,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更不利于三峡旅游的长远发展。

  利用对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的封锁手段,三峡旅游发展公司一方面对所有进入坝、库区的各类旅游车辆每人收费105元,发给通行证;另一方面,对曾连续多年对需要通过三峡专用公路进出坝库区的民众按人头收取每人一次3元的通行费。同时对于和自身有竞争的市场对手,采取控制通行证办理等强制手段,进行打压垄断。这不仅起到了独家垄断三峡大坝和周边旅游资源的作用,也起到了对坝区每年多达百万之众的游客资源进行垄断的目的。封锁垄断结果是:掠取了巨额收入,拿到了高额年薪,达到了其利用三峡电力基金和国有资产为个人非法谋利的目的。使得三峡库区沿线数百家旅行社、游船及景点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有的甚至濒临破产,一些靠旅游为业的三峡移民,也因此生活无着。从而激化了三峡坝库区的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构建。

  第三、封锁公路,于法无据:宜昌市政府第48号令天于《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第1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而国务院发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5条明文规定: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83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由此可见,三峡专用公路封闭管理所依据的宜昌市政府第48号令因其所依据的根据被废止而于2004年5月1日起自行失效。目前继续封闭管理,即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为彻底拔掉籍以进行封锁和垄断的根源,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打破封锁。

  二、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免费参观三峡大坝

  主要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批准兴建的三峡工程,千年大计,国运所系,是中国几代人的梦想,被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标志性工程,凝结着不同国籍、不同朝代、不同阶层和不同党派亿万人民的心血,是对华夏儿女和炎黄子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三峡大坝作为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免费向全国人民开放,通过这一题材教育,可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三峡大坝参观高额收费,损害了国家和民族利益。

  第二、全国人民通过在电费中交纳三峡电力基金的方式、各省市通过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的方式,无偿支援三峡工程建设,数以万计的三峡建设者不惜流血流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为之奋斗,数以百万计的三峡移民为了工程建设背井离乡,做出了巨大牺牲。全国人民应该有权来免费看看三峡大坝,三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为广大民提供便利和服务,目前以三峡大坝作为旅游资源收取全国人民105元的高额参观门票,将公众无偿出钱建成的大坝变成为极少数人谋利益的摇钱树,损害了全国人民的利益。

  第三、三峡工程是利用公众资源和全国各方面共同支持的结果,是国家公用工程,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业主单位三峡总公司虽然是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但应按国资委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的主业要求,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承担起广泛的社会责任。为安置库区百万移民,在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已明确将三峡旅游业定位为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因此除三峡总公司每年可享有的高达200多亿元的巨额发电收益外,三峡工程的防洪、航运、水产养殖、旅游和供水等其它效益均应是服务人民大众的公益性的社会效益。同时长期以来,国内外广大游客游览长江三峡自然风光是完全免费的,长江三峡沿线的民众靠提供游船、车辆、宾馆住宿和餐饮等相关旅游配套服务发展地方经济。三峡工程蓄水后,长江三峡的部分自然和人文景观被淹没,库区人民尤其是广大移民赖以生存的旅游资源受到了严重影响。三峡大坝建成后作为人造景观应弥补长江三峡被淹没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损失,给三峡地区民众一点应有的补偿,对库区广大民众承担一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三峡总公司不应在第三服务性产业的旅游业上与弱势群体的库区民众争利,而应借鉴以巴西伊泰普水电站为代表的世界各国著名公用工程,通过免费参观的方式吸引游客成功发展当地经济的经验,实行免费参观,以带动库区经济发展,妥善解决三峡库区百万移民的安置问题。

  第四、三峡大坝参观收费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目前多元投资组成的三峡旅游公司垄断三峡大坝旅游,在未经政府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土管法》擅自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利用三峡坝区红线内三峡总公司所属工程建设无偿划拨的临时施工土地,兴建坛子岭和截流纪念园等商业旅游景点,以盈利为目的,进行高额收费。根据地面以上附着物产权随土地走的有关法律规定,三峡旅游公司无权拿三峡总公司的资产自己到物价部门申请物价,不具备申请三峡坝区旅游景点涨价和收费的主体资格。地方物价管理部门一是无权分配应由中央政府决策的三峡工程附带的旅游效益,二是批准违法建设的景点高额收费于法无据。由此可见,三峡大坝旅游收费于情于理于法,于国于民以及于三峡工程自身移民问题的解决均有无法交待,因此,建议实行免费参观。第23

   附录二:

  十二学者简介

  1、盛杰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国家社科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学科带头人。

  2、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兰州大学、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等大学兼职教授等,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公平竞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3、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经济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社会法。

  4、徐士英: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WTO法研究会理事,国家商务部贸易和竞争政策研究专家组成员,上海市商委决策咨询专家委员。先后在波士顿大学、东京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作访问学者。

  5、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系主任,竞争法中心主任;主要教授课程有经济法,竞争法,社会保障法;同时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民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及北京朝阳区政协委员。中国《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

  6、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务。

  7、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党委委员、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台湾研究所所长。并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等。

  8、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反垄断等活动的代表者之一。

  9、孙晋: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

  10、汪发元:长江大学经济法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宜昌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综合科长、副局长。

  11、周阳敏: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反垄断网》主编。12、刘桂清:法学博士,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法经济学研究会理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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